為了爭奪財產和兒子的撫養(yǎng)權,廣州一女子偽造了一份離婚判決書,把法院判歸前夫的兒子的撫養(yǎng)權改為歸她,還把兩套房也“判決”歸她。更奇葩的是,她拿著這份偽造的判決書到越秀法院申請執(zhí)行。因行為已涉嫌犯罪,該女子8月27日到越秀區(qū)法院“辦理執(zhí)行手續(xù)”時,被公安機關傳喚。更讓人驚訝的是,她的包里還被搜出另一份偽造的判決書:因犯盜竊罪今年4月才刑滿釋放的她,偽造了一份自己被無罪釋放的判決書以“自證清白”。
2016年6月28日,高某與前夫賴某被越秀法院判決離婚。判決書顯示,法院判決兩人的兒子由前夫賴某撫養(yǎng),對于家庭財產,因雙方未提出處置請求,故判決未對財產進行處置。然而今年5月21日,高某卻來到越秀法院立案窗口,遞交了一份離婚判決書,要申請執(zhí)行判決。高某手中拿著的判決書卻顯示,法院將其兒子判決歸其撫養(yǎng),并將兩套房產判決歸其名下。判決書上赫然蓋著鮮紅的越秀區(qū)法院公章。
執(zhí)行法官發(fā)現(xiàn),高某提交的這份判決書,判項中原告的名字、字體、格式均存在明顯錯誤,如將其前夫的名字寫成其兒子的名字等,且沒有法院防偽水印。執(zhí)行法官立即調取法院判決書正本進行比對,確認高某手中的判決書系偽造。同時,執(zhí)行法官向作出離婚判決的法官了解到,該離婚訴訟案的開庭、宣判,高某均有出庭,判決書也由其本人領取。
申請執(zhí)行后,高某不斷致電執(zhí)行法官催促執(zhí)行。為查明究竟,執(zhí)行法官通知高某于8月27日到法院接受問話,并要求其提交判決書原件。8月27日,高某依約來到法院。在法官對其進行問話過程中,其再次確認判決書系由其親自到法院領取。“為何你提交的這份判決書與法院出具的判決書正本不一致?”法官問道。“我不知道,法院給我的就是這份判決書。”高某對自己偽造判決書的行徑矢口否認。因高某的行為可能涉嫌構成變造國家機關公文罪,法院依法將高某移交給早已在法庭外等候的公安人員,由公安機關對高某進行進一步調查。
公安人員將高某帶回派出所后,在她包內發(fā)現(xiàn)另一份偽造的刑事判決,偽造內容為“判決高某無罪釋放,并發(fā)還所有從其家里搬出來的保管物品”。該份假判決書上同樣蓋有紅色的越秀法院公章。
原來,2017年12月13日,高某因犯盜竊罪被越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,并處罰金3000元,責令其退賠被害人999元,羈押期自2017年2月12日起至2018年4月11日止。出獄僅1個月,高某便手持一份偽造判決書前往法院,謊稱去年她隨單位出差期間,有裝修工人將她的房門更換了,今年4月她出差回來,但房屋被前夫的親戚強行霸占,要求法院盡快幫她執(zhí)行,拿回房屋。目前,公安機關正對高某進行進一步審查。
法官表示,偽造法律文書,涉嫌構成刑事犯罪,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二百八十條規(guī)定:偽造、變造、買賣或者盜竊、搶奪、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、證件、印章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,并處罰金;情節(jié)嚴重的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處罰金。高某篡改生效民事判決書、刑事判決書多處內容和關鍵判項,企圖通過法院的強制執(zhí)行占有房產,消除前科犯罪記錄,其行為涉嫌構成上述犯罪,故將其移送公安機關予以進一步調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