任命:
陳平同志為縣人民法院審委會(huì)委員;
付春燕同志為縣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長(zhǎng);
陳悠燕同志為縣人民法院新安人民法庭庭長(zhǎng);
陳魁同志為縣人民法院半塔人民法庭庭長(zhǎng);
高偉同志為縣人民法院水口人民法庭庭長(zhǎng);
蔣輝同志為縣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副庭長(zhǎng);
丁畢軍同志為縣人民法院執(zhí)行庭副庭長(zhǎng)、審判員;
江波同志為縣人民法院審判員。
免去:
查鳳云同志的縣人民法院審委會(huì)委員職務(wù);
陳平同志的縣人民法院水口人民法庭庭長(zhǎng)職務(wù);
付春燕同志的縣人民法院半塔人民法庭庭長(zhǎng)職務(wù);
陳悠燕同志的縣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副庭長(zhǎng)職務(wù);
陳魁同志的縣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副庭長(zhǎng)職務(wù);
高偉同志的縣人民法院水口人民法庭副庭長(zhǎng)職務(wù);
張孝昆同志的縣人民法院審判員職務(wù);
劉正同志的縣人民法院審判員職務(wù)。